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沒簽合同的怎麼賠償?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沒簽合同的怎麼賠償?
1、當事人之間沒簽合同的可以透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還有就是勞動訴訟以及相關的投訴舉報的方式來要求進行賠償。因爲單位違法在先,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一種違法法律規定的行爲,不管是哪一個用人單位,都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有這樣才能夠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否則的話是需要承擔任的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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