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變更條件
申請變更爲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爲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爲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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