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一、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替。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經濟補償金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在交接日仍然應當支付工資,同時應付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但相關行爲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所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有就是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但是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話,就去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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