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提前通知單位是必須的嗎
我們發現有很多勞動者不管是處於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後,在想要辭職的時候一般都是會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的。那是不是意味着員工辭職提前通知單位是必須的呢?可能不少人都是這樣認爲的話,那我國法律上面又是如何規定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辭職提前通知單位是必須的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二、員工辭職時如何結算工資
1、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但要注意的是:
(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
(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2、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3、關於違約責任,你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 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進階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4、按照過去的規定,如果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錢來補償損失,扣發的工資不得超過工資額的20%,且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但由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所以。 法律依據: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在正常情況下員工辭職的話是需要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的,但要是因爲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爲損害到了自身利益,從而向單位提出辭職的話,此時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可以馬上辭職。因此,實踐中員工辭職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不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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