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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上班的情形是哪些

劳动仲裁期间上班的情形是哪些
律师解析:劳动仲裁期间上班的情形: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仍未终止的。在上述情形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按时去上班、并且完全工作任务仍然是劳动者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不去上班、旷工严重的,则单位可能会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