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双方都应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劳动合同会注明合同期限,如果合同未到期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特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其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二、特殊劳动关系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提供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劳动待遇及保障(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但用人单位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工资报酬的,以及拒不支付上述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系本公司员工,因下列第 项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本公司决定于 年 月 日起与该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1)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
(2)因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出现。
(3)根据《劳动法》第 条第 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特殊劳动关系包括了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之间的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不同,普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却不能享受此待遇。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拖欠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除了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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