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解應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一、醫療事故和解應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1)參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參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備主體資格。
(3)參加和解的醫方要具備的條件:如醫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調解,則代表醫院的行為,其和解行為合法有效。
二、醫療事故賠償爭議怎麼和解
1、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2、審查
按條例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範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序或調解結案等。
3、通知
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4、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5、鑑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市衞生局對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序進行審核。
6、鑑定結論
7、調解
經鑑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託書,按自願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8、結案
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序。
醫療事故和解有什麼效力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協議書畢竟屬於雙方的和約,因此,對於已經達成協議的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糾紛來審理。不再按醫療賠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但調解協議無效或者需要撤銷的除外。
當醫院和患者之間產生了醫療事故糾紛的時候,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私下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的,而通過訴訟的方式的時候,法院也會諮詢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和解,也是可以走和解的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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