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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有哪些行政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後,對於醫療單位有哪些行政處罰呢?關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又有哪些呢?我們的法律中有沒有對發生醫療事故後的醫療單位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呢?行政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單位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有哪些,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法律知識。

醫療事故有哪些行政責任?

依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給予醫療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它主要有:

1、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藥劣藥等)。

2、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衞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3、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4、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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