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醫院要調解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與醫院方面進行協調的過程中,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即使醫療機構對病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查處要求不予受理,病人及其家屬仍然可以提請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處理。
二、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説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
三、病人方面可以與醫院方面協商經濟賠償費數額。在有此情況下,醫院承諾的賠償費數額比經衞生行政部門裁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數額或法院裁決的經濟賠償費數額還要高。因此,病人方面應當術衡利弊,適可而止。
四、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造成醫療事故的單位支付,不計入一次性經濟補償內。但是,符合出院標準的病人應當出院,產婦死亡後留有嬰兒的,應當由家屬將嬰兒接出院。如病人拒絕出院,或者病人家屬拒絕接嬰兒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屬接到醫院通知之日起,費用自己支付。
以上就是醫療過錯醫院要調解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我們要注意,一些不是公里的醫院是不能單獨進行調解的,因為醫院的資質和信譽都不高,容易在調節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在醫療事故中增加的一些費用,病人應該去找醫院承擔而不是醫生本人,因為醫生作為醫院的員工,醫院應該對其負責。
-
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發生醫療事故後,患方可在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若是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憑藉鑑定結果,患方可以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者將其訴至法院...
-
職工休息時間怎麼規定的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醫院如何處置輕微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向負責人報告。律師解析: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
-
發生醫療事故後怎麼上訴
律師解析:(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