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是什麼
一、不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是什麼
只要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不是二級醫療事故就不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以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如何申請醫療事故處理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屍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髮生的醫療糾紛由批准開業的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衞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7、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10、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最終鑑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因此只要是沒有達到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就不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實際生活中,一旦出現了醫療過失行為,那麼就應該及時的與醫療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的話可能就需要做醫療過失鑑定來確認雙方的具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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