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土地合同轉讓
東莞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是不能非法轉讓、買賣的,必須滿足一定條件之後才能夠按照法定流程進行轉讓。相對於國有土地來説,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較為簡單,且各地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有區別的。今天律師365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東莞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工業用地“退低進高”,堅持新興產業培育和傳統產業提升並舉,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減少低效產能用地,推動傳統產業向先進製造業提升,切實提高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規劃管控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現狀,按照城鎮規劃、開發區和鎮街道工業功能區規劃定位,科學合理推進工業用地“二次開發”,規範有序轉讓工業用地。
2、高效利用原則。尊重歷史事實併兼顧土地管理政策,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積極穩妥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土地投入和產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勵工業用地向集約高效利用產業項目轉讓,杜絕新的低效用地行為。
3、政府聯審原則。依據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工業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切實加強工業用地轉讓監管,實行政府相關部門聯審備案制度,確保規範有序推進。
三、加強工業用地轉讓管理
工業用地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工業用途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四、東莞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滯納金、違約金及相關税費,並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不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設規劃條件等。對於受讓人擬改變原工業用途中不同行業類別的,應取得規劃建設、經信等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根據有關政策相應調整土地出讓合同;屬於特殊行業的,還須徵得安監、環保、消防等部門同意。
3、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投資額已達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且實際開發建設建築面積已達到合同約定開發建築總面積25%以上。
4、土地權屬無爭議、無違法用地(或違法用地已處理完畢)、無違章建(構)築物、未設定抵押(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或他項權利登記。
5、工業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轉讓,如分割轉讓的,須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監、消防等部門批准。
6、受讓方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工業投資項目須符合我市工業投資項目准入評價要求。
7、已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轉讓前提條件。
五、東莞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轉讓、受讓雙方向所在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轉讓價格,申請轉讓方提供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原立項文件或項目投資協議,受讓方提交擬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等資料。
2、所在鎮街道負責初審轉讓方用地是否符合工業用地轉讓條件,受讓方是否符合開發區(工業功能區)規劃、鎮街道產業佈局規劃、產業准入條件、用地及建設要求等。對轉讓方用地須經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已投資狀況進行評估,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對履約狀況進行評價認定。
3、初審並通過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轉讓方案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窗口審核受理後將受讓項目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提交市工業項目准入評價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組織准入評審。通過評審的,憑評審意見書先辦理轉讓房屋所有權過户,然後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4、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原合同及《產業用地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轉讓後,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
六、完善轉讓項目竣工複核驗收制度
對於未經複核驗收而急需轉讓工業用地,轉讓合同應進一步明確相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於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原土地出讓合同有明確要求的按原要求執行,無明確要求的,按市現行有關標準重新約定,並簽訂補充協議。項目竣工後,須經複核驗收,並辦理土地重次登記。到期未通過複核驗收的,按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及有關約定追究相應違約責任。
東莞位於廣東,所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可以參照廣東省的一些規定。具體來説,東莞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是什麼?轉讓必須符合高效利用的原則,轉讓者需要具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一般來説土地是不能分割轉讓的,所以需要整體轉讓,受讓人需要支付相應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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