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哪些情形
一、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哪些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3、衞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這些情況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影響大,情況複雜、後果嚴重、處理難度高,因此,醫學機構必須迅速地在12小時以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便於衞生行政部門及時瞭解掌握情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後果;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重大醫療過失,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其處理機關應是衞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它不屬於當事人協調處理的範圍(民事責任除外),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效。
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衞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衞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鑑定、鑑定費由醫方負擔。可見,准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衞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它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解決的程序。儘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序。
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衞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後方才判定或移交鑑定、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於理不通。
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序進行,它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序的範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於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鑑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序是沒道理的。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不適用當事人申請處理程序和當事人協商處理(民事責任除外),其處理機關應是衞生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於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鑑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序是沒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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