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怎麼樣認定?
一、 醫療事故責任怎麼樣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由當事人提出事故責任認定經審查後作出,具體程序是:
1、提出申請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6、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流程是什麼
1、醫療糾紛發生後,若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首先必須去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必須醫患雙方在場,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封存後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複印客觀病歷。
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途徑有三個: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鑑定的,委託市醫學會組織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後作出受理鑑定的通知,並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鑑定需要用有關材料;通知交納鑑定費2500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鑑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後寄材料給鑑定專家組成員並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鑑定會。
5、鑑定會後鑑定書寄給委託單位、委託人。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有關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屬於對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的一種情況,涉及到造成了醫療事故的相關事項的,是需要由雙方來進行進行處理的,達成一致意見的是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認定的,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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