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麼掌握證據?
一、醫療事故怎麼掌握證據?
醫療事故可以通過自行蒐集或者是通過人民法院調取的方式來獲得證據,患者一方要打贏官司,仍然要舉出比較充分的證據。一般來説,下列證據是不可少的: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權限。
二、打醫療官司前需要做哪些準備?
醫療官司在向法院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舉證醫患關係的存在,只有明確存在了醫患關係,法院才有可能給予立案,而這個舉證責任在患者,而不是醫院。
所以在打醫療官司前,當事人就需要收集證據材料,包括門、急診就醫冊或者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單子,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影像學資料等,同時對相關病史資料進行封存。如果案件涉及到疑似輸液、輸血、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應當對現場實物予以封存。對於死亡患者,如果醫院不能確定死因或者當事人對死因有異議的,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屍體凍存條件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延長至7日。最好是將這些收集的資料事先給相關懂醫人事評估一下,是否構成醫療糾紛。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普通老百姓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並不是特別清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於醫療事故來作出認定,就是法院受理範圍之內,但此時也需要配合,比如説需要提交相對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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