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鑑定有疑問怎麼辦?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有疑問怎麼辦?
對醫療事故鑑定有疑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機構應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醫 療過錯鑑定。 送鑑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託方負責。
醫療過錯鑑定實行迴避、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
醫療事故進行鑑定時,基本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糾紛怎樣進行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衞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説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醫療事故的鑑定實際上是解決醫患關係非常重要的一種途徑,主要就是因為利用醫療事故鑑定可以確定一下最終醫療機構是否存在着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這樣的話就可以確定一下最終的賠償方面的問題,當然對於首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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