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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醫院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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