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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有哪些

發生醫療事故有兩種處理方式:

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有哪些

其一、發生醫療糾紛後,通過行政調解來解決雙方責任分擔的問題;

其二、經過行政調解未解決的,醫患雙方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來處理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