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處理?
一、民法典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處理呢?
我們建議最好是雙方能達成賠償協議,這樣不僅可以更好的解決相關事宜,同時也可讓受害人更加安心,尤其涉及到醫療死亡事件。
如果是通過訴訟解決的話,一般要通過以下幾步:
1、訴前準備
諮詢醫療方面的專家,瞭解是否醫療過錯,如無過錯,訴訟自行終止,無需浪費時間;如得到積極答覆有過錯可以進行下一步,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繫、投訴,要求複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根據《侵權責任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方需要提供儘可能的對方過錯的證據,在法律上,凡是有證據證明的,視為存在;凡是沒有證據加以證明的,視為不存在。
2、提起訴訟
到法院立案庭發起訴訟,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儘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根據以往經驗,法官會要求患方列明要求。
二、醫療事故糾紛責任如何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由此可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遇到醫療事故糾紛分幾種情況來看:一、如果是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那麼是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二、如果是藥品、醫療器械缺陷造成的,醫療機構賠償後,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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