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標準是什麼?
在一些小的醫療機構中,存在誤診的情況,如果情況嚴重,可能導致患者發生醫療上海,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及護理費等,每項費用都有具體的賠償標準,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二、醫療事故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發生後,患者可以通過找衞生部門調解或者訴訟等方式維權。醫療事故賠償中,誤工費按照月收入乘以天數確定,醫療費按照實際減少的確定,殘疾生活補助費則根據傷殘等級確定。經過調解,雙方形成統一意見的,會簽署一份醫療事故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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