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什麼意思?
一、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什麼意思?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意思是: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要是醫護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在醫療事故發生後企圖銷燬或者偽造醫療事故的資料,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刑法》都對其有判定標準。醫務人員如果出現了醫療事故責任,可以説是醫務人員的極端不負責,並且用其職務進行一系列的違法活動,患者家屬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進行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院方應當積極處理事故問題,如果院方包庇或者醫護人員利用自己的工作職權銷燬或者偽造證據製造非醫療事故事實的,經辦案機關查實,將追究院方或者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中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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