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協議書法律效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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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是民事糾紛,在不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成功後需要簽署一份醫患協議書,上面需要有患者的所有繼承人的簽名,這樣才能確保協議是有效的。簽署成功後協議書就具有了法律效益,醫患協議書法律效益如何?
一、醫患協議書法律效益如何?
醫患協商是爭議的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為雙方的爭議尋求解決方案的行為。協商是任何民事糾紛得以解決的重要、有效、快速的途徑。醫療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當然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醫患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自行解決爭議,這一途徑比較常用,它可以快捷、有效地化解爭議。
醫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醫療糾紛的處理簽署協議書時,應注意簽訂協議的主體要與上述主體相一致,患者的所有繼承人均應簽署,才可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否則,可能出現協議書主體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或者未簽字的法定繼承人向醫療機構主張權利的情況。“醫患協議書”有無法律效力,應根據其內容具體分析。
“醫患協議書”可分以下幾種:
(一)醫患賠償協議
醫患賠償協議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後,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並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
1、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顯失公平。
2、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二)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實施手術或複雜的臨牀檢查前,需要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
1、患方簽字後,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衞生法規規定的程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
2、患方簽字後,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係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籤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三)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
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四)醫患“私了”協議
所謂“私了”是民間的一種提法而已,它指的是醫患雙方在發生醫療損害事件後,未經法院或仲裁機關仲裁,而是雙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對醫療損害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部分達成和解的合意,並簽訂書面協議。其法律依據有: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據此可見,當醫患雙方發生任何醫療損害民事賠償爭議(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和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後有權進行協商解決,“協商”即造就了所謂“私了”的民事賠償協議的合法來源。
根據《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規定,平等主體間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雙方民事法律關係之目的經過要約和承諾而達成合意,即為賠償協議。從法律上説,醫患賠償協議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同時,《合同法》還規定,賠償協議一經簽訂,除非有無效或可變更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外,即受法律保護。因此醫患賠償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醫患協議書有四種:醫患賠償協議、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醫患“私了”協議。醫患問題在協商時遵循的原則是雙方平等自願,本着這一原則簽署的協議書有無法律效益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可以參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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