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起訴要點有哪些
一、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標準的構成醫療事故:
1、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裏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説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3、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裏把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麼,這不屬於醫療事故。
4、醫療事故僅指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二、醫療糾紛起訴要點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醫療糾紛 起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其實,醫療糾紛起訴要點和程序主要是包括,起訴、立案審查、排期開庭、開庭審理以及審判等。在進行起訴的時候,我們需要遞交醫療糾紛起訴狀,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符合立案條件的,會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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