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需要支付費用嗎?
一、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需要支付費用嗎?
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需要支付費用的。出了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承擔的規定是: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那麼應當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如果是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鑑定,而衞生行政部門進一步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那麼就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1、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時間、醫學會受理時間以及作出鑑定結論均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此來監督醫學會的工作進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
2、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後,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5、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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