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怎樣舉證
醫療事故賠償3.16W
目前的司法實踐,醫療事故賠償均按照《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賠償,舉證也按照《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要求進行舉證。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採用了兩種不同的歸則原則,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一種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不同的歸則原則其舉證責任的承擔是不同的。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責任原則,系絕大多數醫療糾紛的規則原則,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患方需要舉證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並存在相應的損害後果,同時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此與《侵權責任法》出台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不一致的。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此為過錯推定原則,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其舉證責任由醫患雙方共同分擔,患方並不需要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但仍需要證明最終的損害後果。醫方應當對其提供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進行舉證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責任原則,系絕大多數醫療糾紛的規則原則,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患方需要舉證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並存在相應的損害後果,同時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此與《侵權責任法》出台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不一致的。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此為過錯推定原則,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其舉證責任由醫患雙方共同分擔,患方並不需要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但仍需要證明最終的損害後果。醫方應當對其提供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進行舉證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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