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做
一、醫療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做
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二、發生醫療爭議後,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①由申請方向醫療爭議發生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審查後向州醫學會委託鑑定。州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後,由醫患雙方進行抽專家,並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②直接到州醫學會的情形,醫患雙方共同申請或由司法機關委託。
鑑定時限,自雙方材料收集齊之日起45日內發出鑑定結論。
三、醫療鑑定時效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要求之一是時效。鑑定時效要求涉及到多方。從患方來説,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在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限。因此,作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醫學治療後發現問題,懷疑與治療有關,就應當及時與醫院溝通或請教相關專家,以免錯過了依法解決問題的時限。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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