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遭受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沒有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
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鑑定,一般而言,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工傷對人體致殘的情況和結局千差萬別,由於傷殘性質、健康恢復狀況、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對不同的個人、不同的傷殘確定的醫療期限不一樣,因此進行鑑定的最佳時間也不盡一樣,在此不可能具體地一一作出介紹,只能對各種致殘情況分門別類的作一個大致的介紹,在實務中,還需依照個人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
各種致殘情況大致分為三類:器官損傷、功能障礙、職業病損傷。
(1)器官損傷。器官損傷是工傷造成某人體器官肢體的直接損傷或者缺失,如手被機器絞斷等,另外,由於器官功能嚴重衰竭、肢體嚴重損傷、感染而採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術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損傷中。雖然器官的損傷缺失較為直觀和具體,評定分級也有嚴格清晰的限定,在損傷發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補時就可以決定傷殘等級,但是,對器官損傷的鑑定要等到臨牀手術後修復創傷、傷口癒合以後進行,一旦臨牀上治癒或好轉(主要指傷口癒合),就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2)功能障礙。《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總則部分規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
(3)職業病損傷。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致殘不一樣,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傷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時間有變化,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所以,職業病沒有一個最佳的評定時間,只有一個相對的評定時間,而且進行傷殘評定之後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評定那樣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對此有如下規定:“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後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鑑於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1一2年鑑定一次,故鑑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 —2年。”
工傷傷殘情況主要包括三種,即上文中介紹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職業病損傷。在不同的工傷傷殘情況下,做工傷鑑定的時間也是不一樣的。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
工傷鑑定複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鑑定複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1、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果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
-
工傷鑑定標準九級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傷傷殘等級如果是十級的相對於一級傷殘來説是最輕微的傷殘。那麼關於工傷鑑定標準九級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根據規定,工傷保險條例,九級的傷殘賠償當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九個月的傷殘補助金,還有其他的賠償費用。一、工傷鑑定標準九級賠償根據《工傷保險...
-
工傷鑑定後的辭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在有些人在有些員工眼中工傷事故就意味着自己當前的這段勞動關係好像就是必須要結束的一樣,實際上,經過醫院的治療身體恢復好了又重新投入到原來的工作崗位的是大有人在的。不過自己如果產生了辭職的想法的話其他人也沒權干預,可是有少部分職工關心的一個問題居然...
-
可不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復鑑定?
一、可不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復鑑定?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的,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復鑑定。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