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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分為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分為哪些
自行鑑定是公民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產生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專業性的檢測機構或相關專家進行檢驗、評價、與判斷,從而為爭議問題的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活動。
行政鑑定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在行政執法或依法處理行政事務糾紛時,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託所屬的行政鑑定機構或法律法規專門指定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與評判,從而為行政執法或糾紛事件處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行政活動。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其職權,或有關訴訟參與人的請求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訴訟活動。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殘疾的(乙等)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上述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人體傷殘級別的一級至十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七條凡發生醫療事故,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本醫療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呈報書面情況報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同時抄報省衞生行政部門。企業系統的醫療單位還應及時報告其主管部門。
標籤: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