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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鑑定影響因素有哪些?

發生醫療損害就產生賠償的問題,當然不能因為隨便一點損傷就去申請賠償,這是需要醫療損害鑑定的。實踐中,醫療損害鑑定還存在一些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醫療損害鑑定影響因素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損害鑑定影響因素有哪些?

一、醫療損害鑑定影響因素有哪些?

首先,是鑑定組織與鑑定人員的中立地位,這是一個國家的醫療事故鑑定制度所決定的。目前對醫療事故鑑定機制的種種詬病,主要源於鑑定組織及鑑定人員不能超然於醫療系統而存在,以及醫療系統對鑑定的壟斷,因此才有所謂的“親族鑑定”之説。在這種狀況的籠罩下,患方有充分的理由懷疑鑑定的公正性與合理性,鑑定的公信力在羣眾中也就難以樹立。儘管很多情形下法院依賴並採納了鑑定,但這與鑑定公信力的塑造的關係不大,因公信力的受眾是民眾而非某國家機關。因此,欲確立、提升醫療事故鑑定的公信力,鑑定組織與組成人員中立與否起着關鍵的作用。

其次,是鑑定意見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要素:公開、陽光化的操作,以及賦予當事人充分的選擇鑑定組織的權利,是鑑定意見程序上公正的保證;鑑定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是鑑定意見實體上公正的保證。就一份醫療事故鑑定意見而言,能否抱着尊重客觀事實的態度,對診療過程進行詳盡的分析,並在此基礎上以應有的醫學水準對醫療行為進行充分的論證與評價,是影響鑑定公信力的又一重要因素。實踐中,由於一些鑑定意見對診療事實經過輕描淡寫,重結論輕論證,導致鑑定意見缺乏信任度。久之,鑑定公信力的缺位也就成為必然。

最後,是鑑定人個人責任的明確。這種個人責任應包括兩個方面,從訴訟規則言,其負有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從法律責任言,是對鑑定錯誤造成的後果的責任。然而,從《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一種事實始終沒有改變,即參與鑑定人員對鑑定結論集體負責,集體負責的結果就是無人負責,更別談出庭接受質詢。這種明顯違背訴訟規則的做法,卻長期得不到糾正。雖然立法者在主觀上有保護鑑定人之初衷,但客觀上對鑑定的公信力造成了傷害。醫療事故鑑定書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不應享有超越其他形式證據的特權。鑑定人不依法出庭接受質詢,是違反現行法定程序的行為。在注重程序公正的現代社會,這些做法顯然與追求法治的目標不切合,應適時予以糾正。

二、醫療損害鑑定的內容

當事人有權對以下內容申請鑑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我國,醫療損害鑑定還存在許多的問題,如醫療損害鑑定模式化和行政化,很容易影響醫療損害的公信力。這些都需要及時解決,才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大家還可以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必要的。

標籤:損害 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