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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關於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關於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規定: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於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睾丸、附睾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