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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規定是怎樣的?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規定是怎樣的

屬於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的情形有: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o;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於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附睾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問題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若做過醫療事故鑑定,顯示為三級丁等醫療事故,拿到鑑定報告以後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賠償問題,或者請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介入協調賠償問題,在不能協商的情況下,還是隻能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