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進行分級有什麼作用
醫療事故鑑定1.1W
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所關聯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更多的是傾向於行政處理,解決醫療機構以及其醫務人員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而對於醫療糾紛的賠償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進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即使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果一方對鑑定結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來確定醫療機構在診療行為中的過錯以及責任比例等。故醫療事故分級主要租用在於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追訴。
1.醫療事故的分級涉及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和監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3)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事故的分級涉及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醫療事故的分級涉及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和監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3)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事故的分級涉及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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