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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法律程序法規如何規定

醫療事故法律程序法規:

醫療事故法律程序法規如何規定

(一)報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此外,還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醫療機構採取的及時有效的措施包括:為確認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而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為減輕損害後果而採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為避免醫療事故爭議而採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力爭把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二)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是對醫療事故或事件做出準確鑑定、準確定性、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因此,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當事醫務人員、其所在科室發生醫療事故的報告以後,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於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

(三)調查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對醫療事故或事件進行調查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為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尋找根據,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過程,這是整個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關鍵環節。

(四)做出結論

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後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詳細地向患者及其家屬説明情況和理由。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則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醫療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情況複雜,政策性強,醫療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在接待和處理上必須嚴肅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

(1)接待:接待來訪者的首要問題是使來訪者建立起信賴感。無論有無醫療過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屬表示慰問,態度誠懇熱情,即使對方發怒或語言不遜,也要疏導、説服,切勿動怒。對初訪者一定要耐心聽,認真記,儘量多蒐集與糾紛有關的材料,為開展調查提供依據。對問題不要輕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意見時不要打斷,不要插話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釋,防止誤認為是包庇、袒護。最後必須根據事實做結論,只有周密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病歷、實物、現場需妥善保存和保護。

(2)屍體解剖:家屬流露出對醫療過程有不滿時,有關醫務人員就要有所準備,病員死後書面通知並引導家屬進行屍檢。根據相關規定,屍檢要由衞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因,查明有無過失,手術是否誤傷器官等,為鑑定和處理爭議提供客觀依據。

(3)善後處理:善後處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堅持原則,力求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這就要爭取病員或親屬的諒解、配合和支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最好履行公證手續,簽訂公證協議書,以免反覆,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發生後涉事醫院必須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首先要做到的是對事故的誠實報告,其次是對於相關證據的封存。這兩點是妥善處理醫療事故並進行預防的重點。之後是對於事故的詳細瞭解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