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詐騙罪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中指出,“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形式肯定了保險詐騙存在的犯罪未遂。
理論界對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幾種觀點:
正確區分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它直接影響着一些保險詐騙案件能否構成犯罪。對此問題,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
有的認為,我國刑法中的保險詐騙罪實質_上僅存在既遂形態,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問題。
有的認為,在認定該行為時,““主要把握以下特徵:行為人已實際取得了保險金,或者保險公司也支付了保險金,且達到一定的數額。因此,這種犯罪是一種既遂犯罪”。
有的認為,“從犯罪構成來看,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對保險公司實施了欺詐行為並非法獲取了保險賠償金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保險欺詐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險金只是保險欺詐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險欺詐行為成立與否的條件”。
上述三種觀點均否定保險詐騙罪的未遂問題,理論上沒有依據,實踐中是有害的,不利於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正確認定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應堅持以下原則:根據刑法規定,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準,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把財物騙到手,是詐騙未遂。
騙取農村合作醫療的,如果騙取數額達到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要依據詐騙的具體數額進行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醫療保險是我國的社會保險中重要的一項,我國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社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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