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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醫療保險進行詐騙的處罰是什麼?

一、冒用他人醫療保險進行詐騙的處罰是什麼?

冒用他人醫療保險進行詐騙的處罰是什麼?

目前,我國已正式將社保欺詐行為入刑。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為將以詐騙罪論處。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於騙保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醫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醫療詐騙的立案標準,就是普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2、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詐騙行為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因為詐騙的行為不僅僅是會對我國的公民的人身以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還會對我國的社會秩序的穩定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