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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審理程序

醫療糾紛訴訟審理程序

醫療糾紛訴訟審理程序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後,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關於程序的規定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醫療糾紛的各方當事人瞭解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審理程序的規定,不僅有利於案件審理能夠順利進行,有利於在清楚瞭解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維護自方利益,利於糾紛解決。

我國現在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1年4月9日通過,並公佈施行的。2007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於當日公佈,將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本篇系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內容進行介紹。

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前面已經介紹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起訴與受理的相關法律知識,裏不再贅述。醫療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並經人民法院受理後,就進入第一審民事訴訟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民事訴訟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

首先説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常常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簡易程序案件的提起方式可以簡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案件的提起方式,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要更簡化。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當然,司法實踐中,人們提起訴訟常常還是採用書面的形式到法院去立案,然後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採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審理程序可以簡化。首先,傳喚方式簡化。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即可以不通過傳票形式傳喚,通常可以採取電話通知的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其次,審判員獨任審理。並且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的程序和法庭辯論的順序等的規定,也沒有普通程序嚴格。

審理期限短。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月內審結。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瞭解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有利於保障自身實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