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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在進行醫療糾紛訴訟的時候,有可能遇到一些其他情況,導致醫療糾紛訴訟時效中斷,那麼導致醫療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一、醫療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一)權利人起訴。起訴是權利人主張權利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它當然表明權利人是關心自己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權利人提出請求。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主張權利,也大量地使用訴訟外形式。這也足以發生時效中斷。

(三)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這在民法上也稱為“承認”。承認的結果是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趨於明確化。因為義務人已明確表示他對權利人負有義務,並願意履行義務。這也足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二、醫療糾紛訴訟審理程序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後,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關於程序的規定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醫療糾紛的各方當事人瞭解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審理程序的規定,不僅有利於案件審理能夠順利進行,有利於在清楚瞭解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維護自方利益,利於糾紛解決。

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前面已經介紹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起訴與受理的相關法律知識,裏不再贅述。醫療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並經人民法院受理後,就進入第一審民事訴訟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民事訴訟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

首先説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常常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簡易程序案件的提起方式可以簡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案件的提起方式,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要更簡化。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當然,司法實踐中,人們提起訴訟常常還是採用書面的形式到法院去立案,然後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採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審理程序可以簡化。首先,傳喚方式簡化。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即可以不通過傳票形式傳喚,通常可以採取電話通知的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其次,審判員獨任審理。並且對於、法庭調查的程序和法庭辯論的順序等的規定,也沒有普通程序嚴格。

審理期限短。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月內審結。

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的中斷,並不意味着已過訴訟時效,只是出現其他原因導致訴訟時效一個暫停的狀態,也不能妨礙維護權利正常行使。在中斷的時間可能發生權利得到實現或產生新的問題,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他們的幫助是非常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