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交通肇事 醫療費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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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交通肇事逃逸醫療費誰支付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方式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1、2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4、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5、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往往不願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採取迎合態度。但這裏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協商不符合工傷賠償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足的,建議勞動者採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諮詢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勞動者發生工傷,首先要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範圍,是否出現在上下班期間,交通事故是否是因為個人主要責任引起等因素。如果想用人單位索賠,一定要有證明自己和單位用人關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可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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