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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資是否繳個税

退休工資是否繳個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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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退休工資交個税嗎

一、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税。

二、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批覆》(國税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國税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徵免個人所得税: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

五、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按下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税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税。計税公式:

應納税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六、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税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户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退休人員的工資其實很多時候就是我們説的養老金,當然公民在退休之後需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麼才有可能每個月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而養老金作為退休人員收入的一部分,其實也是被免徵個人所得税的,這與我們説的工資收入等存在差異,因而自然也就不會要求徵收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