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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的法律具體有哪些

校園暴力的法律具體有哪些

校園暴力的法律具體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校園暴力的行為人責任

1、刑事責任

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羣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至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等。

同學間以保護、借錢為名向同學勒索財務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務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現在還有些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校園暴力的多發在社會上的影響是不好的,所以自己要進行有效的解決,否則就會導致孩子的教育出現問題,有關部門在此類問題的處罰上是較為嚴厲的,有關的當事人在問題的解決過程中要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從而緩解自己的罪行。

校園暴力的法律規定的制定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有關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肯定會因為區域政策的差異,而造成自己利益的損失,所以自己要進行一定的申訴,在有關部門的介入中,依靠法律手段有效的解決相關的問題。

標籤:暴力 校園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