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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