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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後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於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後果。
4、複議維持的案件中,複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