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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規定有哪些

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規定有哪些
律師解析: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規定有:
1、監察機關可以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進行監察;
2、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3、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4、其他規定。法律依據:《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