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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如何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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