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何時生效
一、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判決何時生效
行政訴訟作出一審判決的,過了上訴期沒有提起上訴的,判決書就會生效,而上訴期是收到判決收後15天,如果是二審判決書的,自作出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訴訟第一審證明對象
由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以及再審程序的不同,行政訴訟證明對象也相應地有所不同。
當第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查明下列案件事實:
(1)本院對本案是否依法享有審判權和管轄權。經查,如果該案件不屬行政審判的範圍,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如果該案件不屬本院管轄,則應將案件移送給對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
(2)起訴人和被訴行政機關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起訴人和被訴行政機關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3)行政機關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應查明的事實,這實際上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之一;如果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查明應當查明的事實,它所實施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極易遭到質疑。
(4)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複議的基本情況。對於某些行政爭議來説,必須依法經過行政複議後才可進入行政訴訟,若其未經過行政複議卻直接被提起訴訟,法院會不予受理。
(5)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若超過規定期限起訴,法院會不予受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期限。
(6)審判人員是否應該回避。依據法律規定,當審判人員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應該主動或依申請回避,否則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性。
(7)法院認為需要查明的其它案件事實,這可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上述內容既是第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查明的案件事實,也是行政訴訟的第一審證明對象,行政 審判中應切實遵照執行。
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審判決的訴訟程序。由於我國行政審判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原則,因此,第一審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經的基本程序,第一審程序也成為行政判決的基礎程序。當事人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否則一審判決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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