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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辯狀的期限怎麼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受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但如果因為自身原因無法準備或案件事實清楚、沒有爭議;
當事人也可在開庭過程中進行口頭答辯,即無論被告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均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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