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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一、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申請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當事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繳納申請強制執行的訴訟費。

1、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2、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鑑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1、因案件執行的需要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交納,此類費用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金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

2、因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而進行鑑定、檢驗、評估和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

3、申請執行費在執行立案時先不預交,在執行結案後,從執行到的標的中優先抵付由被執行人負擔。

二、申請強制執行注意事項有哪些

執行申請是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程序,在申請執行時一定要注意一些常見問題。

(一)受理範圍:經本院一審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行政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決、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不滿1億的國內仲裁裁決,和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案件。

(二)申請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之次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次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180日,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4、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又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兩份。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依據、理由、事項、執行標的及金額(本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等)。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代為申請執行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應提交其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申請執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須提供經公證、認證材料(董事會決議、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商業登記的複印件等)。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在涉及到民事糾紛的強制執行的話多數是由法院的執行局來實際執行的,但在向法院申請進行執行時是要求支付一定的執行費,但按照規定往往這個執行費最終都是由被執行人也就是申請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