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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1、國家行為不可訴;

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2、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

3、內部行為不可訴;

4、行政終局裁決行為不可訴;

5、刑事偵查行為不可訴;

6、行政調解行為不可訴;

7、行政指導行為不可訴;

8、重複處理行為不可訴;

9、階段性行政行為不可訴;

10、部分行政確認行為不可訴。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行政行為,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期限自《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複議機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申請人對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