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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一般不超過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一般不超過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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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覆申請人的疑問。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若行政機關的行為確實違法了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且受理案件的機構沒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審理案件,且再提起訴訟時提供的證據充分,則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請求是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