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處罰時間限制一般為多久?
一、辦理行政處罰時間限制一般為多久?
對於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時限有以下規定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鑑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的具體規定。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鑑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有所不同。例如: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1條規定: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其適用的範圍是最廣泛的,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外,都應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程序和審查決定程序。
(1)立案調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開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初要求。調查則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目的在於獲得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而進行現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製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就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並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採納。行政機關在查清事實,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的行政處罰案件都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是對於會給當事人造成極為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來進行處理,但在處理案件時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情況需要在三個月內進行審結完成,如果遇到案件複雜的也是可以延長的,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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