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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幾天

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80天,
《供電營業規則》
第十二條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准許外,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
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户,供電企業也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按新裝用電辦理。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迅速組織力量,架設臨時電源供電。架設臨時電源所需的工程費用和應付的電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從救災經費中撥付。

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幾天